瑕疵退貨一定沒問題.但不滿意退換可能要爭取.而大型商店通常可以換貨.退錢比較困難.就您所提出滴問題~在下擬提供自己蒐集.整理後滴一些看法與意見來與您相互印證與參考~希望有所幫助~~^^~到商家買了東西,回家後卻發現無法使用,到店內退還又遇上商家種種說辭,不是超過退貨時間,要不就是沒有原包裝無法退貨,或只可更換同種商品的新品等,弄得一頭霧水,不知故意刁難?還是理應如此?若再加上服務人員態度欠佳,可真是有滿肚子的怒氣不知何處發洩。商品有瑕疵,商家就有退換的責任  到底商家的退換貨標準何在呢?消基會指出,依國內法令,目前有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針對郵購及訪問買賣,明定消費者可在7日內,以書面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要求退貨還錢,而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。至於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,依民法中對於買賣契約的規定,在商品有瑕疵時,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,消費者可根據「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」,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,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。  要特別提醒的是,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,應按商品的性質,依通常的程序從速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,若發現瑕疵而未通知賣方者,依民法規定,則視為接受,就不能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。對於不能即知的瑕疵,在日後發現時,也一樣要通知業者,如果怠於通知,也會產生視為接受該瑕疵的效果。而消費者也要知道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,會因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,所以不要輕易地讓您的權利睡著了。 退換貨條件  目前多數商家所說明的退換貨標準,雖然自行訂定之規定不相同,瑕疵品退貨條件方面,未拆封或已拆封尚保留原包裝的情形,幾乎都可退貨還款,但若拆封後未保留原包裝就不能退換的條件,則明顯較現行法令嚴苛。  而若消費者已將商品拆封,只要還保留原包裝,大部分商家都願意提供退款服務,部分商家則不論是否有瑕疵都不可退款,僅提供換貨的服務;  最有問題的是,如果消費者將商品拆封,又未留下原包裝,不論商品有瑕疵與否,在退換貨上都會受到比較大的限制,一旦拆封未保留原包裝,均不可退款或換貨,此限定明顯不符民法的規定。  消基會指出,根據民法第359條規定,若商品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的話,消費者可以請求解除契約(退貨還款)或請求減少價金;若依民法第364條規定,消費者尚可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(即更換新品)。至於主張上述權利,並不一定只能用發票或必須要有原包裝做為憑證才可以,只要任何足以證明該商品的確是向該特定的業者所購買即可。(其實統一發票是一帳務憑證.原本對個人(自然人)不太重要.但目前社會上.個人(自然人)通常進行小金額動產買賣(如電腦.生活用品).通常未簽買賣契約.所以無法提示契約.所以發票會被視作買賣成立的重要證據.所以當然要保留.作為未來商品瑕疵換貨.保固.維修.退貨等可提出之重要依據.所以當發票找不到時,出售店家看到商品或特殊標籤,如願意承認是該店商品,也願意進行商品瑕疵換貨.保固.維修.退貨...,那發票不見也無所謂了.但通常要看對方的商譽或規模大小.當然商譽越好的越有可能會退)  關於此點,大部分商家所訂標準明顯不符法律規定,有違反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平等互惠原則、公平原則、誠信原則之嫌,消費者自可逕行主張法律規定的權利,不受業者退換貨標準的拘束。何謂瑕疵?各家認定不同  就民法中物的瑕疵來說,係指商品本可發揮的「效用」有缺陷;但消保法中,對於「標示」則有完整規定,對於標示所導致的「指示瑕疵」,都可做為退換貨的依據。  調查發現,各場商對於商品瑕疵的認定不盡相同,但部份業者不將「無法發揮應有功能」及「外包裝標示不清、不完整或錯誤」認定為瑕疵,明顯與法律不符,亟待改善。    當然,若是消費者在退換貨時,遇到服務人員無故刁難,或是對於公司規定有意見,都可以逕行向各公司的申訴中心投訴。多數大型業者都設有0800服務電話或各門市電話做為申訴專線。若遇到退換貨糾紛,業者無法做出合理的處置時,民眾也可逕自向消基會或各地消保團體申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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